遗嘱执行合同书
(2012 )浙雁楠非诉字第 号
甲方: 公民身份证: 电 话:
住所:
乙方: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 电 话:0577-86000433
住所:温州市人民东路13号华宫大厦7楼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根据我国《律师法》、《继承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遗嘱执行人的产生
乙方同意甲方指定 张国所 律师担任甲方的遗嘱执行人,自本合同生效起甲方遗嘱执行人因指定而产生,本合同为甲方《遗嘱》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
第四条 合同价格
⑴
⑵乙方执行完毕遗嘱后,提取产总额的 %作为遗嘱执行费;
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票据。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解除合同,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
第六条 豁免条款
律师对甲方作出的参考性意见,乙方不承担责任。因甲方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料,造成的不利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和律师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其他事项
甲方: 乙方: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