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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所 律师
手机:13456078288
律师简介
张国所律师,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温州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办理了涉及金融保险、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民商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婚姻继承,刑事辩护等上百件案件。参加了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的各级各类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特别对建设工程和婚姻家庭案件的进行更加全面深化,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办案思路。 “因为专业,所以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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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遗嘱公证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依法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并在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能由立遗嘱人的亲自实施,不能由其他人代理。法定遗嘱形式有五种,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前四种遗嘱形式不得撤消或者变更公证遗嘱,有数份遗嘱时,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当事人申请遗嘱公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神志清楚,能准确表达本人意愿。
⑵自愿立遗嘱,而且遗嘱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⑶未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成年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的继承权。
⑷遗嘱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人必须到公证机构亲自提出公证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地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⑴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足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⑵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⑶遗嘱草稿。
⑷遗嘱人立遗嘱时患有严重疾病时,应提交医院的病况证明,以证实立遗嘱人的神志状况及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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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所律师 咨询热线:1345607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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