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如何划分?
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划分,或者按照市价进行分配,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实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采取以下做法:
(1)优先处理,及时控股。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离婚后共同财产股票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根据股票发行方式的不同,将股票同离婚诉讼中的其他财产争议区分开来,优先处理股票纠纷,及时采取控股措施。对于当事人持有记名股票的,人民法院要主动与此种股票所属企业联系,控制股票。
(2)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进行处理。股票代表的是企业所有权凭证,与一般家庭财产不同,其配置上是一定数量生产资料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在涉诉纠纷的处理上应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作为婚后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判归该企业职工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而对于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原则上应判归有一定股票知识的当事人所有,以使股票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功效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3)以公平原则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股诉讼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当将股票判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后,为了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给其相应补偿。
(4)在处理时体现竞价原则。在当事人都能够成为合格持股人时,法院可以采取竞价原则。竞价原则,就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股票价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为股票最终价格;同时该股票也贵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