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会把握一个总的原则以及两个时间上的分水岭。总的原则是:应由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抚养孩子。至于如何认定谁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一问题与法院如何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问题相似,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最高院也针对这一问题出台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即《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来规范法官在这方面审理和判决。但不管怎样,在这一问题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很大。
在法院审理孩子抚养权归属时,法官首先会考虑两个时间分水岭问题,一个是两周岁、一个是十周岁。通常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两周岁以下子女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均需要母亲的关怀和呵护,可能此时女方的经济条件不如男方,但是这不影响女性作为母亲在孩子这一特殊的成长时期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此时男方优越的经济条件可以通过多支付抚养费的形式表现,但是母亲的作用却是无可替代的,所以通常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孩子,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是严格遵守由女方抚养这一原则性规定的。但是也有例外,“子女不满两周岁”不是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尚方宝剑”,法律在做出这一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综合考虑,作出了如下例外规定: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会对孩子的健康造成威胁,那么可以由男方抚养;如果女方有抚养条件但是不尽抚养义务,同时男方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那么法院可以判决由男方抚养。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要尊重孩子的意见。实践中考虑到婚姻诉讼案件的对孩子的不利影响,一般法官不会安排孩子在开庭时到法庭陈述自己的想法,笔者所代理的案件中,大部分的法官都是在离婚案件开庭结束后,让父母一方将孩子带至其办公室然后单独进行询问。实践中基本上对两周岁以下、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都是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不太会有大的差别,除非案件情况很特殊,那应另当别论。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则基本上是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这样一个总的原则来处理。同时法官会考虑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形是否符合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除了一般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还有部分案件涉及到拟制血亲即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与婚生子女相互关系的规定,只不过其前提是要按照收养法规定登记程序办理收养登记。而继父母子女要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与婚生子女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规定,要满足一个法定条件,那就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否则,继父母子女之间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