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书面上用于标点符号虽然不是文字,却是书面语言的有机组成部分,可用以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不可忽视。张老汉所立的遗嘱,就因为没有正确使用这些符号,而引发了一场遗产继承纠纷。
张老汉68岁时,老伴突然去世,子女们放弃了对张老汉老伴遗产的继承,在他和老伴的一套价值七十万的楼房中,属于老伴的部分等遗产全部归了他。
老伴走后,张老汉从农村老家续了一个老伴李某。出于对无工作无劳保的后续老伴将来的考虑,张老汉写了一份遗嘱。该遗嘱为:“我死后将我的我现在居住的花园小区一区28号楼8单元304室内有彩电冰箱及卧室厨房用具全部归李某所有”。
立嘱五年后,张老汉突发心脏病去世,处理完张老汉的后事,李某拿出了张老汉的遗嘱,要求按遗嘱继承张老汉的遗产。面对那份没有标点的遗嘱,李某认为张老汉在遗嘱中表示把房屋及房屋中的物品全部留给了她。而张的子女认为,其父在遗嘱中只表示将房中彩电、冰箱等物品留给李某,而不涉及到房屋。
双方诉讼到法院,法院按法定继承顺序,在照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并且对张老汉尽了较多抚养义务的李某的原则下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李某继承张遗产的百分之七十,由张的子女继承张遗产的百分之三十。
法官提醒,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对自己死后的财产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书写不可大意,标点、意思表示,一定要清楚、明白。(王景龙)